mg电子游艺,MG电子游戏
关于印发《南充市卫生健康专项审查专家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卫计局,市直属卫生计生单位:
《南充市卫生健康专项审查专家管理办法》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mg电子游艺,MG电子游戏
2019年1月10日
南充市卫生健康专项审查专家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健康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管理水平,促进卫生健康工作法制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,发挥专家在卫生健康专项审查工作中的技术决策支撑作用,规范专家审查工作。根据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专家论证制度(试行)》和《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专家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南充市卫生健康专项审查专家为卫生健康决策提供论证意见;为拟制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提供评估论证意见;开展行政许可、行政确认、行政检查、行政奖励、行政处罚、其他行政权力等卫生计生行政权力事项现场专项审查;受市卫计委委托开展督导检查工作;为部门采购、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等提供论证意见;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处理相关质疑、投诉等事项;承担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。
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南充市卫生计生专项审查专家库(以下简称专家库)。
第四条 专家条件
(一)政治素质高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社会公信力高,工作责任心强,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,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;
(二)严格遵纪守法,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;
(三)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,熟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,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;
(四)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,大学本科(含本科)以上文化程度,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(五)年龄不超过65周岁,身体健康,愿意以独立身份承担市卫计委交办的工作任务,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(六)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等。
(七)在卫生健康领域有突出专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五条 专家权利
(一)相关事项的知情权;
(二)在提供专项审查项目意见中的独立评审权和表决;
(三)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;
(四)受市卫生计生委聘任,履行专家职责;
(五)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发表个人意见,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;
(六)可自愿退出专家库。
第六条 专家义务
(一)按规定参加专项审查项目的考察、论证和评审工作;
(二)自觉遵守职业道德,客观、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,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责任;
(三)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;
(四)发现项目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参与过项目前期工作的,应主动提出回避;
(五)承担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七条 专家聘任
(一)专家推选。全市卫生计生单位推荐征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初选人员。
(二)专家确定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专家候选人进行筛选评定,最终确定专家库人员名单。
(三)终止聘任。
1.聘用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,或因工作调动、退休的,自动退出专家库。
2.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排工作的,或明确答应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临时不到场,一年内发生两次的。
3.有下列行为之一终止聘任。
(1)工作中收受礼品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,或违规接受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或其它好处的;
(2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(3)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;
(4)违背公正、公平原则,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;
(5)未经派遣,擅自进行与卫生健康审查工作相关并影响其审查结果等活动的;
(6)其它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八条 专家派遣
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派遣专家,建立卫生健康专家组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专项审查。
(一)派遣方案。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专项审查实际需求,提出该项工作的专家专业类别和数量构成方案,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。
(二)专家抽取。由市卫生计生委从专家库中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。
(三)专家回避。专家与被评审地区(单位)有利害关系,或存在专家被评审单位聘为指导专家、授课专家等可能影响咨询或评审公正的情况时,该名专家应当回避,不再参加该地区的评审工作。
(四)专家审查。专家轮流参加卫生健康专项审查工作,同一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现场审查工作。
第九条 专家劳务费
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专项审查专家经费预算,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负责发放。
(一)发放范围
1.卫生健康重大决策论证;
2.卫生健康政策制定和论证;
3.卫生健康行政权力事项的专项审查、部门采购评审等(含专家劳务费、交通费);
4.卫生健康督导检查工作;
5.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事项。
(二)发放标准
参照《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》(南财采〔2014〕8号)文件要求,卫生健康行政权力事项的现场专项审查、督导检查工作劳务费(含交通费)标准为:市辖三区300/天,三区以外500/天。以上均为税前劳务费。市卫生计生mg电子游艺,MG电子游戏人员均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